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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辦理自費入住辦法 第4條

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榮家申請自費入住: 一、退除役官兵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於榮家,其配偶年滿五十歲、父母年滿六十歲,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經許可定居、居留或永久居留,且無固定職業。 二、前款以外之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及民眾,年滿六十五歲,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無固定職業。 前項人員須符合下列入住條件之一: 一、安養:需他人照顧、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 二、養護: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且非屬有住院醫療或氣切照護需要,或需二十四小時抽痰之植物人。 三、失智:經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他人照顧。 第一項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榮家不予收住: 一、罹患法定傳染病,因收住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但經治療後確認無傳染之虞,不在此限。 二、罹患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分類標準第一類至第四類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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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