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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辦理自費入住辦法
› 第8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辦理自費入住辦法 第8條
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人員經核定自費入住者,依下列入住規定收取服務費: 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七千九百五十元。 二、養護: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七千九百五十元。 三、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七千九百五十元。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前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費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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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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