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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辦事細則 第6條

技術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類管道、管線、水管、配電、電纜埋設工程、水泥製品及混凝土製造銷售。 二、各類廢品處理。 三、水電、消防、冷凍、空調設計施工及污水工程設計施作。 四、其他有關技術勞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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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主任綜理中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第3條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第4條本中心設下列隊:一、勞務隊。二、技術隊。第5條勞務隊掌理事項如下:一、清潔、打蠟及油漆粉刷。二、養護、服務照顧及長期照顧。三、警衛、膳食及…第7條本中心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8條本中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9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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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