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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辦事細則規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之組織、業務、權責及工作事項,以達成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之目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04-01・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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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主任綜理中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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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督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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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隊: 一、勞務隊。 二、技術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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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勞務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清潔、打蠟及油漆粉刷。 二、養護、服務照顧及長期照顧。 三、警衛、膳食及洗衣。 四、其他有關勞務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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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技術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類管道、管線、水管、配電、電纜埋設工程、水泥製品及混凝土製造銷售。 二、各類廢品處理。 三、水電、消防、冷凍、空調設計施工及污水工程設計施作。 四、其他有關技術勞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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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中心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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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中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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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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