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組織規程規範了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的組織、任務、職權和運作,以提供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和就業輔導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10-30・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及所屬員工在職訓練,特設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之計畫、執行、考核與學員生活照護及就業輔導。
二、提供國軍屆退官兵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三、辦理機關(構)委託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
四、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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