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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組織規程規範了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的組織、任務、職權和運作,以提供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和就業輔導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10-30・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及所屬員工在職訓練,特設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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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之計畫、執行、考核與學員生活照護及就業輔導。 二、提供國軍屆退官兵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三、辦理機關(構)委託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 四、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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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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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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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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