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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第2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之計畫、執行、考核與學員生活照護及就業輔導。 二、提供國軍屆退官兵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三、辦理機關(構)委託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 四、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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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