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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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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之計畫、執行、考核與學員生活照護及就業輔導。二、提…第3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第5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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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