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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組織規程 第3條

本廠置廠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廠長一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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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