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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組織規程規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的組織、職責、權限及運作事項,以達成輔導委員會推動退除役官兵就業及相關業務之目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1-11・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工業相關事項,特設 龍崎工廠(以下簡稱本廠),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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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廠掌理下列事項: 一、承攬工礦用硝油炸藥之生產及銷售。 二、承攬工礦用乳膠炸藥、電器雷管、非電器雷管、導火索與導爆索之買 賣及進出口業務。 三、承攬氣體產生器之代工生產。 四、承攬各種軍、警用逾期彈藥與檢、調、警查獲非法彈藥之處理及銷( 爆)燬。 五、其他有關彈藥專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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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廠置廠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廠長一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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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廠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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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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