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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組織規程 第2條

本廠掌理下列事項: 一、承攬工礦用硝油炸藥之生產及銷售。 二、承攬工礦用乳膠炸藥、電器雷管、非電器雷管、導火索與導爆索之買 賣及進出口業務。 三、承攬氣體產生器之代工生產。 四、承攬各種軍、警用逾期彈藥與檢、調、警查獲非法彈藥之處理及銷( 爆)燬。 五、其他有關彈藥專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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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