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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辦事細則規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的組織、業務、權責等相關事項,以達成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及自力更生的目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1-11・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以下簡稱本廠)為處理內部單位之 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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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廠長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廠長襄助廠長處理廠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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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廠設產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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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產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礦用爆材生產、銷售、研發、技術服務及炸藥庫管理。 二、原物料採購、品質管制及廢棄彈藥銷燬處理。 三、機具設備、廠房設施維護與環境衛生保護之規劃及執行。 四、職工遴用及管理。 五、車輛調度、保養維修、定檢及重機械車輛施工操作。 六、公文收發及檔案管理。 七、出納、事務、財產管理及文書行政綜合性業務。 八、其他有關產銷及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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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廠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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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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