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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辦事細則 第2條

廠長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廠長襄助廠長處理廠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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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