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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定列有管制或限制規定之各種事業或營業執照,及第二十五條所定各公營生產機構之代銷品,得由各主管機關、生產機構通知輔導會統一辦理,詳細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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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