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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 第5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
第七條
所定依法撥供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之土地、池沼,除已辦理土地總登記者,依照土地法
第二十六條
之規定撥用外,如為海埔地、林班地、山坡地、原野地、廢河川及其他尚未依法測量登記之荒地,主管機關得先劃定範圍,呈請行政院核准交由輔導會開發使用,俟開發完成辦妥測量登記後,再行補辦正式撥用手續。 凡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之國(公)有林區、礦區等,得由輔導會洽商主管機關之同意劃定範圍,呈經行政院核定後,撥交輔導會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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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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