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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 第19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19條
第 五 章 就學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其為中低(低)收入戶,得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 前項補助、津貼與獎勵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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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4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就學」的其他條文
第18條
退除役官兵志願就學並合於就學資格者,應由教育主管機關訂定適當標準,予以輔導就學。
← 第18條
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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