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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配合國家經濟建設 ,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農墾事業,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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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個別農墾以退除役待命就業有眷軍官,具有耕作能力,志願以自力從事農墾者,為安置對象。第3條個別農墾之進墾管理生活輔導及生產技術指導,由本會所屬農場辦理之。第4條個別農墾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一份,連同退除役令及戶籍謄本一份,向本會設置個別農墾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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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