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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第4條

個別農墾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 (如附件) 一份,連同退除役令及戶籍謄 本一份,向本會設置個別農墾墾區之各農場提出申請。 各農場於接受申請後,應立即派人調查。如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 者,應即檢同申請書正本及有關證件呈報本會核定。 由國防部轉請本會集體安置為個別農墾墾員者,得免辦上項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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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