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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第2條

個別農墾以退除役待命就業有眷軍官,具有耕作能力,志願以自力從事農 墾者,為安置對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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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