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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第6條

個別農墾每一墾員為一戶,每戶配耕土地面積規定如左: 一、水田以零點五公頃為基數,旱田以一公頃為基數。每增加眷屬大口一 人,按基數增加二分之一,增加中口一人,按基數增加三分之一;增 加小口一人,按基數增加四分之一;但連基數在內,如為水田,每戶 以不超過一公頃為限;如為旱田,每戶以不超過二公頃為限。 二、前款眷屬,以進墾時呈繳戶籍謄本內所載列之配偶及直系親屬為限。 大口、中口、小口之區分,依政府配給軍公教人員實物規定之年齡為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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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