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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第5條

個別農墾墾區設置前,對於墾區內之土地,應先洽直轄市政府地政處或當 地縣 (市) 政府依法辦理測量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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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