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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第7條

個別農墾墾員土地配墾時,應確切指明土地之位置、面積及地號,經核定 配墾後訂定分戶界址,由本會發給配墾證明書載明配墾土地標示,並附發 地籍圖謄本或位置圖。各農場得就零星分散之土地,實施配墾。前項配墾 土地按其坵形、面積配與適宜於該面積者,坵形面積如超出或不足一最小 單位面積者,以整坵配墾,不再減少或增補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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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