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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第15條

各機關部隊,對所屬陣 (死) 亡官兵隨身攜帶或留置於營區內之遺物,應 會同其遺族,妥慎清理後,列冊交由遺族具領,但如係戰地或遺族無法前 往時,其遺物應由原單位清點列冊,妥予包裝,簽封後送交遺族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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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