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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第14條

空勤陣 (死) 亡官兵遺骸之安葬,由左列單位及人員負責辦理。 一、原屬機關部隊。 二、距離殉職地點最近之原軍種機關部隊。 三、殉職地之師團管區或地方機關。 四、在前方共同作戰之友軍,或陸空聯絡組。 安葬前項人員遺骸之單位,應將辦理情形,呈報或通知軍種總司令部,並 副知聯勤留守署。 遺骸安葬所需經費,得由聯勤總司令部編列預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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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