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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第16條

大陸地區來臺之現役軍人死亡,其無人繼承之遺產,則依「現役軍人死亡 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及其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前項以外之國軍陣 (死) 亡官兵,其無人繼承之遺產,依民法有關規定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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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