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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第17條

國軍陣亡官兵遺骸或骨灰運至安葬地之港口、車站、或飛機場時,應舉行 迎祭及葬祭,由當地之團管區司令,或當地最高軍事機關首長或行政長官 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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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