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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編班及教育時間
國軍隨營補習教育(以下簡稱補習教育)設國民小學班及國民中學班實施之。國民小學班分初級、高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期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國民中學班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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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國軍隨營進修教育(以下簡稱進修教育)設高級中學班,修業期限三年。第6條補習及進修教育在不影響任務原則下,配合學員役期連續施教。役期內未能完成學業之學員,得以後備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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