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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第19條

工事驗收為各總司令部之權責,並按國軍監標監驗作業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如情況緊急,可授權下級單位先行驗收,即交使用部隊接管使用,視狀 況再行補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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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