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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規定工事構築及維護事項,係以陸軍、海軍、空軍、聯勤、警備 總司令部 (以下稱各總司令部) 主管之作戰工事為主。憲兵司令部、金門 、馬祖防衛司令部、東引、烏坵、東、南沙守備指揮部等單位所主管之作 戰工事,其構築及維護均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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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國防工事構築、驗收、保管及維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第2條本辦法稱國防工事(以下簡稱工事),係指為國防及作戰需要,在平時、戰時於地上、地下所建築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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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