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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第31條

申請遷建或拆除工事,以機關與地方政府函請所在地軍事機關或部隊辦理 為原則。個人與法人須經所在地地方政府核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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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