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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第30條

工事所在位置,如因國家重大經建或地方發展需要請求遷建或拆除,並無 礙於目前之防務及將來之軍事計畫發展,申請者亦願負拆遷重建之責時, 可協調遷建或拆除。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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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