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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第32條

各作戰區司令部 (海、空軍比照) ,於接受申請後,應派員會勘協調,將 會勘紀錄 (格式如附件十七) 及處理建議於一個月內一併呈請各總司令部 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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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