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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 第33條

中華民國本獨立自主、相互尊重之原則,與友好國家締結軍事合作關係之條約或協定,共同維護世界和平。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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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