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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 第32條

第 七 章 附則
國防機密應依法保護之。 國防機密應劃分等級;其等級之劃分及解密之時限,以法律定之。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之人員,應經安全調查。 前項調查內容及程序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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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3條中華民國本獨立自主、相互尊重之原則,與友好國家締結軍事合作關係之條約或協定,共同維護世界和平…第34條友好國家派遣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軍隊或軍人,其權利義務及相關事宜,應以條約或協定定之。外國人得…第35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本法公布後三年內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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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