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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 第34條

友好國家派遣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軍隊或軍人,其權利義務及相關事宜,應以條約或協定定之。 外國人得經國防部及內政部之許可,於中華民國軍隊服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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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