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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有效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產業,達成國內研發、產製武器裝備及後勤支援為優先之目標,以落實國防獨立自主之基本方針,特制定本條例。 國防產業之發展,依本條例之規定。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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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本條例所稱主辦機關,為國防部、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第3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國防產業:指以國防需求為目的,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國防與軍事用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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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