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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本條例所稱主辦機關,為國防部、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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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