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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防產業:指以國防需求為目的,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國防與軍事用品之國防科技工業及相關產業。 二、外國廠商:指依外國法律設立,提供列管軍品或協助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研發、產製、維修列管軍品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三、軍品:指國軍執行國家安全與國防目的直接相關並符合軍用規格之武器、彈藥、作戰物資及可供軍事用途之軟硬體。 四、一等列管軍品:指主管機關認定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具研發、產製、維修潛能之武器、彈藥及可供軍事用途之軟硬體。 五、二等列管軍品:指主管機關認定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具研發、產製、維修能力之武器、彈藥及可供軍事用途之軟硬體,或具研發、產製、維修潛能之作戰物資。 六、三等列管軍品:指主管機關認定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具研發、產製、維修能力之作戰物資。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定武器、彈藥、作戰物資、可供軍事用途軟硬體之範圍與一等至三等列管軍品之認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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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