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 第13條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13條

第 四 章 國防產業之支持及升級
合格廠商有於國內測試列管軍品之必要,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協助;遇有研發、產製、維修之限制或阻礙時,主管機關及其他主辦機關得提供協助。 原屬向國外採購之列管軍品,於合格廠商具有該軍品產製、維修能力及獲得系統原廠之技術移轉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列管軍品維修需求單位不得送國外維修。 第一項列管軍品測試協助之申請條件、範圍、程序、收費基準、損害賠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國防產業之支持及升級」的其他條文

第11條為藉由提升產學研之國防科技研發及產製能量,以促進國防科技自主及產業發展,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第12條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獎勵合格廠商。前項獎勵,得以下列…
← 第12條看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