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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14條

第 五 章 列管軍品需求經營
列管軍品之採購,得兼顧迅速成軍與性能提升之需求。 前項採購,對於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仍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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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