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 第16條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16條
一等列管軍品採限制性招標時,不受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主管機關得視投標廠商資格級別,要求其提供研發、產製、維修潛能或外國廠商支援相關說明。 一等列管軍品,經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評估,認定向國外採購較符合經濟效益與國家安全利益,並陳報行政院核定者,以向國外採購辦理。 前項評估應包含落實技術轉移,促成國內研發、產製及後勤支援。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5條
看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