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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18條

列管軍品經二次開標後未能決標者,主管機關得會商其他主辦機關評估後核定改向國外採購辦理。 前項評估應包含落實技術轉移,促成國內研發、產製及後勤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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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