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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21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合格廠商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曾犯或於僱用期間犯下列各罪之一,經判處有期徒…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0條主管機關、其他主辦機關及相關機關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二年內完成相關計畫及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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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