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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本局授權各單位處理事項範圍如下: 一、普通案件轉行所屬機構知照事項。 二、待辦案件之應行催辦、催報、催查或催發事項。 三、有關法令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四、各機關來文發生疑義或手續不合或漏送附件,應請說明或補辦事項。 五、召開會議之通知,其會議無須副局長以上長官親自主持事項。 六、對本單位人員請假,在授權範圍內之核定事項。 七、例行存查案件事項。 八、各種主計類公務統計報告表之審核、彙編及查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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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負責」的其他條文

第12條局長處理事項如下:一、各項工作政策之指導及核議事項。二、本局行政規則、重要命令訂頒、修正、廢…第13條副局長處理事項如下:一、襄助局長督導本局全般業務事項。二、授權處理案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三、…第14條各單位主官(管),承副局長以上長官之命,辦理各單位事項,其所屬辦事人員,承各該單位主官(管)…第16條各單位主管在其授權範圍內,除認為案情重要或情況特殊有請示必要者外,得本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第17條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與所屬各機構權責劃分項及本局各單位業務處理分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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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