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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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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 第20條
第 四 章 會議
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 會商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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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的其他條文
第18條
國軍主計主官(管)業務座談會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本局各單位主管、國軍各一級…
第19條
本局局務會報依需要不定期舉行,由局長主持,副局長、本局各單位主管、副主管及指定之人員參加,必…
第21條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機關或單位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主管以上長官核閱後分送之。本局出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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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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