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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 第21條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機關或單位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主管以上長 官核閱後分送之。 本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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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