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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第4條

第 二 章 各單位職掌
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三軍聯合作戰訓練之督考與指導事項。 二、三軍聯合作戰演訓訓令及計畫、想定 (含政治作戰) 之審查與督考事 項。 三、國軍軍事準則發展政策指導及作戰研究事項。 四、三軍聯合作戰準則編審指導計畫之訂定、印頒與運用事項。 五、國軍戰術、技術督察政策之規劃與督導實施事項。 六、重大飛行安全、航行安全、地面安全與裝備安全事件之覆查事項。 七、提供建軍備戰及資源分配有關聯合作戰訓練之需求建議事項。 八、審查軍種關於聯合作戰訓練之需求事項。 九、三軍聯合訓練基地指揮部之督導與管制事項。 十、三軍聯合作戰戰力評鑑事項。 十一、作戰時納編指揮中心作業,督導三軍聯合作戰,協助實施戰果評估 及作戰檢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聯合作戰訓練、準則發展及戰術、技術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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