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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第6條

情報參謀次長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情報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二、國軍情報施政計畫與預算之彙編及審核事項。 三、國軍情報教育、訓練政策之規劃、督導執行與情報準則之編修及訂定 事項。 四、軍事反情報 (偽裝、欺敵、電訊、電子謀略) 業務事項。 五、軍事情報、國際情報蒐集、整備、研析、運用、指導之政策、計畫之 規劃與督導執行,軍事戰略情報之蒐研、運用及提供事項。 六、軍事外交、情報合作、交換計畫之規劃與執行及禮賓連絡、傳譯相關 事項。 七、兵要、氣象、目標、詢問、影像情報與測量、製圖業務政策之規劃及 執行事項。 八、國防部對外工作指導會報秘書事項。 九、軍事情報資訊作業政策之研訂與發展事項。 十、情報資料處理與管理及全般資訊作業管制事項。 十一、情報戰備之規劃、督導與執行,並負責情報指參運籌管理資訊系統 之發展事項。 十二、國軍演訓反想定之彙編與指導事項。 十三、國軍戰略情報判斷、作戰計畫情報附件 (計畫) 之規劃與戰時各項 情報作業事項。 十四、國軍情報部隊、機構編裝需求、人事與預算之建議事項。 十五、軍事情報局、電訊發展室、聯合情研中心之督導與管理事項。 十六、國軍情報裝備建案作戰需求審議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情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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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