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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第8條

第 二 章 各單位職掌
後勤參謀次長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戰備與用兵後勤政策、制度及聯合作戰後勤判斷、作戰計畫後勤 附件 (計畫) 之策訂、後勤支援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聯合作戰後勤補給、保修、軍事運輸政策之策訂、管制、督導、指導 及衛勤支援之協調事項。 三、年度後勤維持經費與施政預算 (不含設施維護) 需求編製、審議、指 導、考核與執行事項。 四、聯合作戰後勤準則之編修與後勤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五、國軍戰備支援裝備配賦標準及軍品獲得後之分配運用事項。 六、國軍廢舊與不適用物資處理政策之研訂、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國軍裝備委商保修需求之審核與管制執行事項。 八、國軍裝備修護政策之策訂,裝備修護計畫之審核與督導,年度修護預 算之核議及督導事項。 九、國軍修護工廠評價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總員額及薪點值之核議事 項。 十、國軍裝備序號與武器妥善率之核議及督導事項。 十一、國軍修護獎金支給規定與支給標準之研訂及督導事項。 十二、各修護工廠生產機具自動化籌建計畫之核議、督導與考核事項。 十三、國軍武器系統部署服役後之整體後勤支援管理事項。 十四、後勤需求評估及建議事項。 十五、後勤資訊系統管理事項。 十六、後勤指參運籌管理資訊系統發展事項。 十七、軍種一般後勤工程設施、彈藥、後勤支援裝備等類建案作戰需求審 議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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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細則依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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