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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第4條

內部審核之範圍如左: 一、會計審核:憑證、報表、簿籍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審核。 二、現金審核:現金與票據、證券等處理手續及保管情形之審核。 三、財物審核:購置、定製、營繕及變賣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 四、財務審核:有關各項財務收支數字之勾稽與查核。 五、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六、預算審核:計畫預算編審、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七、協同審核:協同視察部門對全般或專案調查之審核。 八、一般審核:內部管理、節約成效,公款支付時限及以往缺失事項改進 情形之審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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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