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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下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研發計畫)研發所獲得之產品、技術、方法、著作等成果及相關智慧財產權: (一)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單位)編列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由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進行之研發計畫。 (二)本部所屬單位自行從事之研發計畫。 (三)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與部外單位共同出資委託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辦理之合作研發計畫。 (四)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與部外單位共同出資辦理之合作研發計畫。 (五)本部所屬單位接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研發計畫。 二、一般研發成果:指依研發計畫所產出之一般性研發成果。 三、國防研發成果:指依研發計畫所產出涉及軍事機密、國防秘密維護之研發成果,經本部基於國家利益及國防安全考量而認定者。 四、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簡稱執行單位):指執行第一款各目研發計畫之單位。 五、部外單位:指本部及所屬單位以外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 六、研發成果收入:指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執行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為執行研發計畫所建置或購買之研究設施及設備,非本辦法所稱之研發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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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國防研發成果,應歸屬國家所有,以本部為管理運用機關。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或本部…第9-4條對於是否應予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執行單位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第27條執行單位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一般研發成果,其因管理或運用該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依下列比率繳…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研發計畫之經費,係由國防預算中屬於國家科技預算額度直接用於研發計畫或其他公務預算用於補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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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